房屋被强拆,报警不回应怎么办?

房屋被强拆无法确定强拆主体时,一个通常的做法是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其查明具体的实施强拆房屋的主体。但是,如果公安机关对报警不予处理,房屋的权利人应当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具有预防、制止、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
北京德凯律师团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23 20:43

房屋被强拆无法确定强拆主体时,一个通常的做法是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其查明具体的实施强拆房屋的主体。但是,如果公安机关对报警不予处理,房屋的权利人应当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具有预防、制止、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法定职责,且负有及时查处公民报警案件的义务。公安机关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送达报案人。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告知报警人处理结果。所以,公安机关对于房屋权利人针对房屋强拆的报警应予以受案,制作受案登记表,经过调查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告知报案人。

现实中,报警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拨打110电话的方式,另一种是书面报警。虽然都能起到报警的作用,但是两种方式对受理机关的要求并不相同。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110接处警只需要对报警人的报警内容予以登记,并及时就近下达处警指令,再对处警情况进行登记即可。如果选择书面报警,则负有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需要进行受案、调查,并给予书面的答复。比较而言,在非紧急情况下,选择书面报警的方式更为可取。如果公安机关对报警不予处理,房屋的权利人既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救济,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下面,我通过一则真实的案例向大家介绍如何处理公安机关报警不处理的情况。蔡某某位于诸暨市陶朱街道城山村189号房屋、陶朱街道开元城山890号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拆除。为查明拆除人的具体信息,蔡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诸暨市公安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其对非法拆除房屋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诸暨市公安局于2018年5月16日收到申请书后,以信访件流转后交至其内部信访部门作信访件处理。后一直未给蔡某某作相应的答复。蔡某某随后以诸暨市公安局为被告,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诸暨市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对其房屋拆除行为进行查处并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诸暨市公安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对其房屋财产拆除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答复。 

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2019年5月10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诸暨市公安局依法负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合法财产等法定职责,虽然对于因行政行为引起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安机关并无监管职责,但上诉人在接到被上诉人书面申请后未及时对申请内容进行初步调查,在法定期限内将调查结论回复被上诉人,确实存在不当之处,对此被上诉人提出异议,于法有据。判决最终支持了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间内对蔡某某的报警进行受案、调查,其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违法。蔡某某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取得了胜诉的裁判结果,起到了推动公安机关确定强拆主体的目的,依法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附:法律法规及判决
《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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