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想与大家分享在我的律师执业生涯里印象最深刻的一个案例。今年9月,辽宁的一位当事人找到我,在2008年他的房子被镇政府强制拆除,拆除后他没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而是一直选择通过信访的方式解决,就这样逐级上访,至今已经超过10年,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为什么说对这个案件印象最为深刻呢?
主要是很多当事人都有同样的想法,希望通过信访引起上级政府关注,从而解决问题。但这只会耽误自己的起诉期限。在此提示所有当事人,信访不是法定的救济途径,而是一种诉求表达机制,通过信访反映诉求还是通过诉讼寻求救济,是民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渠道的选择。但是,通过信访反映诉求未果后提起行政诉讼,仍应受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限制,因信访耽误的时间也不是法定可以延长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
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期限,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超过起诉期限的,将丧失进入实体审理的程序权利。由于行政案件属于公法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性,所以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会依职权进行审查,并非当事人不主张人民法院不审查的事项。就这位长期信访的当事人而言,因长期信访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已经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请大家注意:如果信访不能解决问题,一定要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