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收到征地补偿款不分配给村民该怎么办?

一、经典案例 杨某系山东省招远市阜山镇东杨家庄村村民。2016年6月开始,杨某承包的果园用地不断被挖机进行推平。经了解后得知,因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龙口-青岛公路龙口至莱西(沈海段)工程项目,招远市人民政府拟占用征用东杨家庄村林地。随后在长达三年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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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03 15:30

 

一、经典案例


杨某系山东省招远市阜山镇东杨家庄村村民。2016年6月开始,杨某承包的果园用地不断被挖机进行推平。经了解后得知,因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龙口-青岛公路龙口至莱西(沈海段)工程项目,招远市人民政府拟占用征用东杨家庄村林地。随后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杨某仅通过协议与村委会达成了关于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协议,而其他征地补偿款迟迟没有进行过补偿。

 

杨某系山东省招远市阜山镇东杨家庄村村民。2016年6月开始,杨某承包的果园用地不断被挖机进行推平。经了解后得知,因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龙口-青岛公路龙口至莱西(沈海段)工程项目,招远市人民政府拟占用征用东杨家庄村林地。

 

随后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杨某仅通过协议与村委会达成了关于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协议,而其他征地补偿款迟迟没有进行过补偿。

 

杨某无奈,委托德凯律师团律师对该补偿案件进行代理。在逐步调取确定项目补偿标准以及山东省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分配方案后。由于对征地补偿款项的去向并不明确,杨某首先将招远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在庭审过程中,招远市人民政府提交了部分证据予以证明征地补偿款项已经支付给涉案村民委员会手中。至此,征地补偿款的数额及去向逐渐明朗。目前该案也在继续审理当中。



二、案例解读

本案属于因集体农用地征收而导致的征地偿款补偿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起案件。所谓征地补偿款,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也征地补偿本身的内涵所在。本案中杨某的农用地被征收,自然应该按照原用途对其进行征地补偿。

 

但杨某何以在签订附着物协议之后对此并不满意呢?这就需要从征地补偿款的费用构成来进行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征地补偿款所包含的费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补偿全面的耕地为例,它具体包括了:

 

一、“土地补偿费”也就是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进行的相应经济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即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即征收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不能收获所获得经济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因征地被毁损的构筑物、附着物比如房屋、水井等等向所有人支付的补偿。

 

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杨先生地上并未有建筑在内等附着物,但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得的费用最多也就是青苗补偿费用,并没有获得其他相应的费用。而其余的费用是不是需要直接对杨先生进行支付呢?



德凯律师说


带着疑问,关于征地补偿款的所有者及分配方式,律师在这里也给大家进行了一个系统的总结: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被征收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户对该部分补偿不享有权利。

 

依据《土地承包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承包人依法享有对该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广义上说,该补偿可以作为一种派生权利而由农户享有。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都明确了对于土地补偿费需要依法在村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并落实到位。至于具体的分配方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项目的需要村委会依照法律程序召集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决定。

 

当然,村委会作为组织者并非可以对该部分款项为所欲为的进行处分。现阶段多数省份已经规定了严格的集体内部补偿费用的分配原则,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过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定了分配方案,就应当按照分配方案去执行。

 

律师给大家列举几个比较典型的省份规定: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中规定了“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要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中规定“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者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3、《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类似的各省规定不再一一进行列举,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承包户的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人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用比例是可以进行固定的。

 

本案中,杨先生获得的补偿费用远远没有达到山东省规定的要求。同时,即便在庭审中得到该笔款项的去留信息,村委会也并未依法进行发放。

 

二、安置补助费:

该部分费用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用于安置使用的专款专用部分。即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现实中,多数地区也将该部分款项转化为各种类型的保险进行支付。

 

本案中,杨先生所在村集体并未统一进行安置也没有涉及保险费用,因此该部分费用依法应当直接拨付于其本人使用。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部分:

该部分费用是广大农户在土地使用过程中依法所有的部分。依据《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应为所有者所有也就是承包户所有。现实中,一般也都是通过协议方式将该部分款项直接支付于农户自身。

 

了解征地补偿款的构成及分配原则之后。作为承包户,当朋友们面临如杨先生所面临的问题时,该如何进行相关的法律救济呢?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了村委会应该履行村务公开的义务。也就是说,作为村集体成员有权依法向其申请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的有关信息。一旦在信息中发现异常或者村委会不履行相关义务,可以对其进行内部监督或者依法向镇政府提起履行监督及责令的职责。

 

二、如果对款项来源及去向不明,同时补偿款项并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依据市县政府征收必补偿的原则,广大农户有权依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其提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或者直接进行复议或者诉讼。

 

三、由于村委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因此一旦发现村委会对补偿款项不分配或者分配违法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侵害村民权益的民事诉讼来争取相应的补偿。当然,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也对村委会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多数以民事诉讼的主体进行对待。

 

通过以上系统的分析,广大承包户在面临土地被征收而征地补偿款项并未得到及时分配时,应当尽早针对该笔款项向市县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进行主张。自己无法进行判断款项类别、款项去处、款项发放情况等信息时,需要尽快委托专业人士对案件进行分析,把握维权策略来获取相应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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