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到底由谁保障

一位农村出嫁女,嫁到夫家村子后就把户口迁到夫家。嫁到夫家也就半年时间夫家的村子拆迁,但是呢关于按照户口的补偿不给出嫁女。原因是村里不认可该出嫁女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属于拆迁被安置人员。
德凯拆迁律师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30 09:33

       外嫁女的问题主要是有三点:一是外嫁女出嫁后,娘家就会以女儿出嫁了不属于本村的人为由,要求收回该女儿的承包地。二是外嫁女出嫁后如果遇到征地即便户口没有迁出也会遭遇说不属于本村人不予补偿安置。三是受传统观念影响,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将外嫁女当做外嫁女仍然不会分配其土地。遇到征地拆迁也不给补偿安置。下面这个案例就是这样情况。

       一位农村出嫁女,嫁到夫家村子后就把户口迁到夫家。嫁到夫家也就半年时间夫家的村子拆迁,但是呢关于按照户口的补偿不给出嫁女。原因是村里不认可该出嫁女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属于拆迁被安置人员。法院不支持的理由是,外嫁女在夫家村没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承包地,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予支持。

       你想嫁过来也就半年,承包地的经营权是30年不变,不可能赶上重新调整土地,宅基地也不可能现在村里真的没有宅基地可以分了哪怕分户结婚的儿子都不太可能另批宅基地,那么就剩唯一一个办法证明在该村履行相关义务或者行使了相关权利,比如参加了村里的选举。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问题。只要你的户口在这个村,那么可以说你是这个村的村民,村民主要以其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所地为依据进行界定。但是户口在,您是村民,不一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见于外嫁女户口这种情况。

       出嫁女在出嫁后迁不迁走是自愿的可以选择的,不能说你出嫁了你就得必须迁走你的户口,哪怕你不迁我们这边拆迁也不给你分配补偿利益。

       在农村出嫁女的成员资格认定上,应当允许出嫁女可以在嫁出地和嫁入地之间的成员资格进行自由抉择,但在选择后另一地的集体成员资格则归于消灭。一旦出嫁女在出嫁地或是嫁入地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福利待遇,则出嫁女就不能同时享有另一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财产性利益。

       对于外出务工或经商人员,如果其户籍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且已经享受了相应的城镇社会保障,就可以排除其集体成员资格,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的也不应该排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我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赋予妇女与男性相同的权益,然而这些规定大多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在农村妇女群体中,外嫁女属于相对弱势的一方群体。那么,关于外嫁女可以享受的土地的权益有哪些呢?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土地承包法》不仅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土地权利,同时确立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作为外嫁女,其虽以出嫁,但若其没有迁出本村户籍,实际上仍属于村集体成员,享有其他村集体成员享有的权利。但实践中部分地区会出台歧视外嫁女的政策,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农村对于宅基地的分配方式和登记模式为“一户一宅”、“地随房走”,这是导致外嫁女宅基地使用权难以得到保障的主要原因。从理论上来看外嫁女若户口没有迁出,其应当分得属于外嫁女户的宅基地。但大多数村集体不分配外嫁女宅基地。

       (三)基于土地权利产生的财产性收益

       1、征收补偿款分配权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农村征收补偿中,男女享有等同的权利。在农村征收中,对村集体成员的补偿具体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款等。在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方面,外嫁女享有同其他村集体成员同等的权利。

       2、集体收益分配权

       在我国部分地区,农村土地不再是单一的农业生产用地,土地功能呈现多元化,如村集体将本村荒地承包给他人,由此获得的出租性收益将会分给本村集体成员。若外嫁女没有迁出本村户籍,理应分得一杯羹。

       最后,再次提出,中央一号文件已明确规定,深入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其中“做好成员身份确认”的含义应为识别外籍女是否迁出本村户籍,若没有迁出本村户籍,则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享有与其他村集体成员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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