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是否只能进行行政诉讼?

对于老百姓个人而言,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侵害以后,按照固有思维能想到的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一想到要和政府打官司就开始打退堂鼓,一是因为自己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二是因为双方主体地位差距过大,觉得能赢得把握不大。从而就放弃争
未知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2-17 17:16

对于老百姓个人而言,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机关的侵害以后,按照固有思维能想到的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一想到要和政府打官司就开始打退堂鼓,一是因为自己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二是因为双方主体地位差距过大,觉得能赢得把握不大。从而就放弃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明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失,仍然不想去争取。




那么到底是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需要提起行政诉讼呢?

 

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需要提起行政诉讼的,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可能就可以把事情解决了,若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诉讼也是可以的。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是如何申请的呢?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但同样,行政复议也有时效限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如果超过了时效,那么行政复议是不会被受理的。

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一定要在有效时间内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错过了有效期,即使律师想帮您做工作为您争取您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再争取了!维权需趁早。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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