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国行政诉讼领域中不同起诉期限对应的适用情形

关于在我国行政诉讼领域中不同起诉期限对应的适用情形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8-05 10:59
1、适用十五日起诉期限的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此条需结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来理解,以注意起诉期限问题)



 
 
2、适用三十日起诉期限的情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此条需结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来理解,以注意起诉期限问题)

3、适用三个月起诉期限的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4、适用六个月起诉期限的情形(行政诉讼一般起诉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5、适用一年起诉期限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6、适用五年、二十年起诉期限的情形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适用该条的前提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

7、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从该条的规定可知,对2015年5月1日之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起诉确认无效的,没有起诉期限的限制)

 
 
8、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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