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拆迁纠纷适用规范—下篇

关于城中村拆迁常见问题的处理规则,我们昨天整理了最实用的几条,今天继续给大家分享。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9-09 10:42
关于城中村拆迁常见问题的处理规则,我们昨天整理了最实用的几条,今天继续给大家分享。
 
六、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一般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或征收宅基地的效力
 
【裁判规则】

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一般是行政机关针对村集体自主确定的改造范围、改造模式等内容所进行的确认,该批复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或征收宅基地的法律效力,未实际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020)最高法行申6862号



 
 
七、政府作出城中村改造批复能否视为实施强拆行为的委托
 
【裁判规则】

政府作出同意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城中村搬迁改造的批复,如果在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或政府的批复中,不包含组织拆除的时间、对象、拆迁工作人员等内容,则该批复仅是决定对城中村实施搬迁改造,不能将该批复视为上级政府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的委托。

——(2020)最高法行申7570号
 
八、城中村改造责任主体的确定
 
【裁判规则】

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明确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说明城中村改造系由行政机关主导进行。虽然补偿方案中规定,相关民事主体为整村改造的拆迁主体,但由其不具有拆除房屋的职权,故其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应视为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本案中,政府对街道办呈报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作出批复,同意该方案施行,并批复街道办接文后,认真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政府的上述批复行为,系其行使相应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虽然补偿方案中规定,集体经济改制成立的公司为整村改造的拆迁主体,该公司亦认可其实施了拆除当事人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但由于其不具有拆除房屋的职权,故其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应视为受行政机关的委托。

——(2019)最高法行申13739号
 
九、城中村改造适格责任主体的认定,不能仅凭村委会自认判断强拆责任主体
 
【裁判规则】

城中村改造适格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视频、录音、照片等证据,以及城中村改造资金来源、城中村改造后土地归属、行政机关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和认定,而不能仅以村委会的自认进行判断。本案中,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规定,城中村改造采取政府主导、村集体自我改造、市场运作的模式进行改造。拆迁方案上有行政机关署名并加盖公章,改造过程中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改造资金来源于土地出让金。基于此,虽然拆迁方案中规定村委会是实施主体,其也承认实施了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为,但由于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故其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应视为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2020)最高法行申5250号
 
十、村委会组织实施的强拆活动,需要根据在案证据明晰是否存在行政委托还是单纯的村民自治组织的自主意志
 
【裁判规则】

实践中,对于村委会组织实施的强拆活动需要明晰是否存在行政委托还是单纯的村民自治组织的自主意志。无论哪种情形一旦存在不法侵权,被侵权人有权依照法定途径寻求救济。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在案证据指向村委会组织实施了城中村拆迁改造,并不足以证明由被诉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从目前在案证据难以认定被诉行政机关为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

——(2020)最高法行申2732号

【裁判规则】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强拆行为,现有证据均指向村委会,尚不足以证明被诉行政机关参与。本案被诉的强拆行为系事实行为,长安区政府在一审阶段提交的《长安区西兆通镇东兆通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清包工实施协议》《西兆通镇东兆通村委会通告》《东兆通村关于拆迁问题的情况说明》以及《东兆通村民代表召开旧村改造专题会议》等证据,能够证明该强拆行为并非长安区政府直接实施。同时,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长安区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其起诉缺乏事实根据。

——(2020)最高法行申2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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