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普及 |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是闹着玩的吗?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一度成为亮点,然而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实施的一年多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并不理想。 就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代理的数百起行政诉讼案件来看,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不足5%,以至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
未知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3-11 19:08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一度成为亮点,然而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实施的一年多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并不理想。就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代理的数百起行政诉讼案件来看,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不足5%,以至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后扔停留在纸面上。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然而在开庭时,诸多被诉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并未到场,而是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仅委托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对此我往往对被告的出庭身份表示异议。而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被诉行政机关代理人员常常有如下托辞:

 

1.行政负责人有会议或公务在身,无法到庭应诉;

2.法律所规定的是应当出庭应诉,而非必须出庭;

3.我们提交了证明(情况说明),所以不出庭符合法律要求;

4.法律规定可以委托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出庭,我们的出庭身份合法;

5.其他。
 

如此种种,都暴露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误解,甚至对相关规定的不了解。为了保障《行政诉讼法》关于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于2015年10月13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2016年6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54号文形式正式发布了《意见》。此外,最高法以法〔2016〕26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形式对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再次予以细化。一方面该通知明确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具体如下:

1、
一是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2、
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3、三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4、四是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被诉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作出的,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另外260号通知关于行政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法律后果同样予以了载明,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告,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由此可见,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定义务并不仅是一纸空文,更是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这一方面迎合了对社会问题的关切,另一方面对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增强起到了示范作用。因此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并非闹着玩的,如果对此仍不予重视,甚至误解相关法律,显然需要及时纠正,也值得相关部门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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