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遇强拆前后,你必须做好以下准备!

一、房屋被强拆前后应该怎么办? 对于个人而言,房屋既是一项重大财产,也是一处生活的避风港、栖息所。非法强制拆除个人的房屋,不仅侵害了房屋权利人的财产权,还对房屋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基于以上理由及维持社会稳定等考量,法律对实施强拆房屋的主体、程序
未知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7-30 17:56


一、房屋被强拆前后应该怎么办?

对于个人而言,房屋既是一项重大财产,也是一处生活的避风港、栖息所。非法强制拆除个人的房屋,不仅侵害了房屋权利人的财产权,还对房屋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基于以上理由及维持社会稳定等考量,法律对实施强拆房屋的主体、程序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即便如此,在我国,违法强拆仍屡禁不止,而且,短时期此种状况无法获得根本扭转。如果房屋将要被强拆或者已被强拆,我们应如何应对呢?下面,我通过一则真实的案件,向大家提出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二、案例再现

徐某某系海盐县西塘桥镇东冈村村民,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一栋,房屋坐落于西塘桥街道大桥新区东港安置区XXX号。2018年4月20日,海盐县人民政府发布《海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了海盐绿能环保项目建设需要,决定对西塘桥接到东港区块国有土地房屋设施征收,并确定征收部门为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海盐县人民政府西塘桥街道办事处。签约期限为2018年6月10日起至同年6月12日,搬迁期限为2018年6月10日至同年6月15日。同时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2018年6月29日,西塘桥街道办组织大批人员,使用大型机械等设备,强制将徐某某所有的房屋予以拆除。

2018年11月20日,徐某某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就以上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海盐县人民政府西塘桥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经过开庭审理,2019年1月10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411行初66号行政判决,支持了徐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海盐县人民政府西塘桥街道办于2018年6月29日强拆原告徐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条确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就合法建筑而言,唯一合法的强拆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不是任何行政机关。

所以,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办并不具有强制拆除徐某某房屋的职权,所以其组织强拆徐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案中,徐某某遭遇违法强拆,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取得了强拆案件的胜诉判决,有效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后续与政府谈判取得了筹码,也奠定了提起行政赔偿的基础。


三、案例解读

徐某某之所以能取得强拆的胜诉判决,一方面在于强拆行为确实存在违法之处,另一方在于其按照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的要求,取得了强拆的视频、图片等一系列证据,为法院作出判决提供了证据基础。
那如何取得这些证据呢?首先,在强拆前,应对房屋外观及内部状况进行取证,拍摄视频或者照片均可;其次,尽量把贵重物品进行转移,迁出屋外,同时把不能转移或者不方便转移的物品进行清点,并制作物品清单;最后,强拆当天,对强拆的现场进行取证,可以通过录像、拍照、录音等方式。如果本人无法取证,可以委托其他现场人员进行取证。取证时,应重点固定组织强拆的负责人及公务车辆,从而确定强拆主体。


四、德凯提示


目前,我国房屋强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行政强拆,一种是司法强拆。行政强拆,是指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政相对人房屋的强拆。而司法强拆,则是指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拆除行政相对人房屋的强拆。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强拆属于行政强拆。前述案例也属于行政强拆。强拆案件中,常见的违法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不具有强拆职权而组织实施强拆,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的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及提起复议、诉讼的的权利等。

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及司法政策均不支持对非法强拆进行正当防卫,因此面对非法强拆时,最好不要“以暴制暴”“硬碰硬”,因为采取这些方式,不仅无法阻止强拆,反而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乃至刑罚制裁。俗话说,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所以,遭遇非法强拆后,尽量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复议或者诉讼来与非法强拆进行斗争。

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隶属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团队由资深房地产律师李久凯组建,其团队成员均为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律师。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面向全国提供专....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8号楼1801
  • 4000033150
  • beijingjingyi@lawyerscn.com
  • http://www.dekailawyers.com
关注我们

扫一扫关注德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