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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征收方只拆阳台怎么办?确认违法没商量!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潞州区政府)。 2018年9月,潞州区政府作出《关于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和《关于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8年10月12
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7-17 11:30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潞州区政府)。
2018年9月,潞州区政府作出《关于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和《关于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8年10月12日,潞州区政府发布《关于长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王某系长治市公交公司片区住户,所居住房屋处于本次
棚户区改造
的征收范围内。2018年11月19日,涉案房屋参与长治市公交公司房改,王某缴纳了房改补缴费用。征收过程中,王某未与相关部门达成
征收补偿
安置协议。2019年1月3日,涉案房屋的阳台被拆除。王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潞州区政府强拆其房屋阳台的行为违法。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王某的合法权益在潞州区政府实施的强拆阳台行为中遭受损害,与强拆阳台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有权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涉及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案中,王某未签订
征收补偿安置
协议,潞州区政府直接对涉案房屋的阳台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因该强制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存在可撤销内容,应当依法确认为违法。原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结果不当,应予纠正。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潞州区政府对王某房屋阳台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德凯解读
阳台是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使用功能,对于房屋保值增值具有重要影响。不论是对于房屋整体的违法拆除,还是对于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暴力拆除,都是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产权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应当判决强拆行为违法。本案中,潞州区政府在未与当事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和未妥善落实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对处于征收范围内涉案房屋的阳台进行了拆除,直接影响到房屋的整体价值和使用功能,侵害了产权人王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房屋整体价值的贬损,影响
拆迁安置补偿
数额。所以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潞州区政府对王某房屋阳台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强拆行为的对象、范围进行了正确解读,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产权人利益。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同类型案件。拆迁方也知道,如果对房屋整体进行拆除,那么到时被拆迁人诉至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是必然的。所以拆迁方又动起了歪脑筋,那就是不对房屋整体进行强拆,而就房屋的组成部分进行拆除,将房屋认定为危房,对房屋进行拆除,从而降低补偿,达到自己的目的。
德凯律师
团在这里提醒您,如果您正在或即将遭到拆迁方违法强拆行为,那您要记住以下几点:对于房屋内外部现状进行拍照录像固定证据;不要发生身体对抗,对拆除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明确哪个部门进行强拆;报警要求对拆除单位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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