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强拆了,信访有用吗?

一、 真实案例 韩女士系四川省雅安市某村村民,2010年当地进行土地征收,韩女士的集体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双方就征收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征收方随即实施了强制土地清表行为。 但韩女士并没有及时启动法律维权工作,而是选择了去上访信访,信访部门接待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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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22 17:20

一、真实案例


韩女士系四川省雅安市某村村民,2010年当地进行土地征收,韩女士的集体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双方就征收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征收方随即实施了强制土地清表行为。
但韩女士并没有及时启动法律维权工作,而是选择了去上访信访,信访部门接待流于形式,互相推脱,始终不肯出面解决或协调纠纷,多年上访,耗费了韩女士大量的精力和财力。2014年11月24日,雅安市雨城区信访局针对韩女士的信访事项,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韩女士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况。
韩女士认为,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政治救济手段,设有专门的规定,而且自己还是向县级部门信访,政府部门对其信访的行政不作为、不处理,应具有可诉性;再者,自己作为失地农民,信访多年,至今没有得到安置,其信访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受案范围,区信访局不予立案的处理是错误的。在寻求雨城区人民政府救济无果后,遂一纸诉状,将区政府告到法院。
市中院和省高院审查该案后,均作出不予立案裁定,韩女士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再审法院认为,韩女士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属于信访性质,涉案答复意见不具有强制力,并未对其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等规定,认为韩女士就区政府信访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终裁定驳回了韩女士的再审申请。
案件出处: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4569号再审行政裁定书

二、信访的相关法律问题



信访的概念、常见类型方式
1、信访的概念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信访的常见类型
(1)涉诉涉法类信访;(2)生活待遇类信访;(3)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类信访;(4)拆迁补偿与住房保障类信访;(5)劳动和社会保障类信访;(6)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类信访;(7)行政执法与行业保护类信访;(8)城市建设与管理类信访。
3、信访的常见方式
(1)写检举、控告、申诉信:即把要检举、控告及申诉的问题通过书信的形式,邮寄给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达到信访目的;
(2)本人亲自到信访部门进行申诉、举报:即信访人持书面函件和证据材料,亲自到当地政府的信访部门去投诉举报,要求处理信访事项,通常称之为“走访”,若当地信访部门不予处理,可能会继续向上级信访部门投诉举报,直至“进京上访”;
(3)电话举报:即通过电话向当地信访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领导致电,反映面临的纠纷事项;
(4)网上举报:即通过网络途径向信访部门递交信访材料,或利用在网上传播文字、图片、视频的方式进行曝光举报,以寻求行政权的救济。

政府为何要设立信访部门
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我国不但拥有行政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申诉等,还拥有成熟的司法救济体系,四级两审的法院设置加上四十余万名律师的专业人才储备,可以说能解决我们生活中绝大部分的纠纷案件,那政府为什么还要大力推行信访制度的建立呢?设立信访部门的初衷,是给普通老百姓增加一条救济的途径,让老百姓有机会直接向政府反映问题,寻求解决办法。

信访部门在政府中担当着什么角色
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信访部门只是一个接待部门,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更多的作用体现在对信访事项的协调、督查方面,对信访事项往往无权直接处理。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信访部门又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推动解决群众合法诉求的重要渠道。
信访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更加注重解决问题,多做顺气、化怨、解结、联心工作,目的在于达到及时打捞基层声音,如实反映社情民意,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的目的,同时也希望凭借信访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信访后政府不处理该怎么办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然而在实践中,信访人在信访部门提交信访材料后,经常会遇到石沉大海,杳无音信的情况,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
这个是需要分情况来处理,如果您信访的事项是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建议还是及时走司法程序,不要和信访部门纠缠,以免耽误维权时间;如果确实是属于信访部门不作为,您可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政府信访部门投诉反映,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对信访答复不服该怎么办

1、对信访答复不服可以起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中载明:
(1)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信访答复不服可以越级信访吗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34、35条)
由此可见,同一信访事项可能会历经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的三级处理,对答复意见不服的,不能直接越级信访。

信访的风险
根据公安部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上访过程中的二十余种行为被列为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如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且情节严重的;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况。
那信访人要如何避免前述行为,或者若行为被定性为非法上访行为,要被处以拘留甚至是判刑时,该怎么办呢?
必须强调的是,如果您选择通过上访信访来维权,就务必要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合规,尽管信访存在诸如维权难度高、信访部门的工作效率低、态度不友好等较多问题,但各位切记不要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去集访、闹访、缠访、越级上访;再者,如果信访人被处以拘留、治安处罚、甚至是被刑事立案,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停止非法上访行为,然后马上寻求律师介入,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权益。

信访能解决拆迁问题吗
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信访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等,信访部门并不具有处理纠纷,尤其是处理征地拆迁这类重大纠纷的权力;再者,信访答复意见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可以说,即便经过千辛万苦拿到了对自己比较有利的信访答复意见,也不能拿去主张赔偿,充其量就是一个维权的证据。
因此,遇到征地拆迁案件,还是应该及时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法律范围内的维权,像信访这种法律范畴外的维权途径,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切记不可本末倒置,信访这种辅助手段若运用得当,对纠纷解决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反之可能会对自身产生不利影响。

信访是否构成起诉期限的中断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带有除斥权性质,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结合司法判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信访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范畴,且信访本身并不妨碍信访人行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故信访期间不符合法律关于行政起诉期限扣除或者延长的规定,不会导致起诉期限发生中止、中断,若因此错过起诉期限,则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信访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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