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征收补偿标准将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 政府要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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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27 16:57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政府要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当中将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完善了很多方面的制度。

 

我们知道中国一直是人多地少,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命根子,那么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有哪些影响呢?对保障农民权益又有哪些新规定呢?

 

首先,在土地征收方面作出三个完善。
 

一、限定征地范围


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因为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

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这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明确征收补偿原则


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这样一个规定就改变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三、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将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所以这极大保护了农民利益。
 

四、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方面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这次是一个创新,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同时在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法律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
 

五、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我们知道我国对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可能有些地方的宅基地用地比较紧张,这次法律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要想办法采取别的方式保障实现农村居民居住的权利。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另外,这次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

 

在宅基地方面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8月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最新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农村三块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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