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冒领征地拆迁补偿款,构成犯罪吗?

一、案例再现 张某任某县某乡镇一村民小组组长,他任组长期间适逢政府征收该组的部分土地用于高速路段建设,张某负责核实本组村民被征地的面积以及发放征地补偿款。 但是张某在上报本组村民的被征用土地面积时,虚构其两名亲属有共计2亩土地在征用区内,以其两名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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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18 11:02

一、案例再现

张某任某县某乡镇一村民小组组长,他任组长期间适逢政府征收该组的部分土地用于高速路段建设,张某负责核实本组村民被征地的面积以及发放征地补偿款。

 

但是张某在上报本组村民的被征用土地面积时,虚构其两名亲属有共计2亩土地在征用区内,以其两名亲属的名义领取征地补偿款共近七万元。2012年年初,张某在上报本组村民的征地面积时,又冒领征地补偿款公告近两万元。徐某共骗取征地补偿款近九万元。

 



 

二、案例解读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张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93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张某在任村民小组组长期间,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统计本组村民的被征地面积以及发放征地补偿款等工作,客观上其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被征用土地面积的方式冒领土地征用补偿费近九万元的行为,且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符合贪污罪主体,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贪污罪。




 


 

三、维权提示


举报违法犯罪是公民的权利。贪污罪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举报贪污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注意提供详细真实信息,比如时间、地点、天气、衣着等。二是要注意保密,不要跟别人提起,保证自身安全。



四、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93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匀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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