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居住的房屋因城市建设规划,被划入拆迁范围。该街道大部分住户已经和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可是刘先生与拆迁公司就安置和拆迁补偿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就在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合同的前一夜,拆迁公司派工程队擅自将刘先生的房屋推倒。刘先生觉得安置和补偿条件都还没有谈妥,拆迁公司就将自己的房屋强行推倒是违法的,于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拆迁公司的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可拆迁公司认为,街道其他住户都已经搬迁了,刘先生迟迟不搬,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其拆迁行为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公司在与王先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之前,未经法定程序,私自推倒王先生的房屋,拆迁责任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应当处以相应的刑罚;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拆迁公司的强拆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对刘先生的房屋损失、房内财产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例解读
刘先生作为被征收人,有权对征收人和拆迁方就拆迁补偿条件提出要求,拆迁方应当积极地与刘先生协商解决争议。在双方签订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前,拆迁方不得私自强行拆除刘先生合法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1款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所以拆迁方不得在与被证收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私自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本案中拆迁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拆迁公司非法强拆的行为导致了王先生房屋的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拆迁方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主要责任人应当处以相应的刑罚。
三、维权提示
房屋征收与搬迁工作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在被征收人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拆迁方不得私自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否则构成民事侵权,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可能因触犯刑法而承担刑事责任。被征收人对于补偿和安置标准不满意的,可以与拆迁方积极协商,也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要求。
四、法律链接
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19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7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近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