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并不靠谱!“外嫁女”有权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

一、案例再现 韩庄村系某市城中村,2008年,该村最后所剩的100多亩土地被国家征收。村委会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召集全村村民开会讨论补偿款分配方案,最终决定按人口平均分配,即该村每位村民分得65401元补偿款。同时,参会村民还一致通过了一个限制性规定:已经出嫁到村
未知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9-29 16:29

一、案例再现


 

韩庄村系某市城中村,2008年,该村最后所剩的100多亩土地被国家征收。村委会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召集全村村民开会讨论补偿款分配方案,最终决定按人口平均分配,即该村每位村民分得65401元补偿款。同时,参会村民还一致通过了一个限制性规定:已经出嫁到村外的妇女不得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该“村规民约”同样适用于以后集体财产的征收、拆迁。某户两个已出嫁的姐妹为此没有分配到补偿款,两人与村委会
协商未果,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解读


我国农村士地主要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成员有权承包由本集体发包的土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当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时,原承包被征土地的集体成员就无法继续承包这块土地。征地补偿款的目的正是对因土地征收而无法继续承包集体土地的承包方作出的补偿。因此,“外嫁女”只要仍然承包本集体土地即有权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而不论其是否在本村居住、或者户籍是否在本村。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承包本集体土地”仅指“有权承包本集体土地”,而不要求实际承包了本集体土地。换言之,本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被非法剥夺的村民当然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受农村传统习俗影响,女性村民结婚之后一般都迁往丈夫所在地共同生产生活。由于许多地方存在人多地少的问题,一且女性村民因结婚嫁出村外,其原来所在的村集体通常会收回其承包地。基于同样的原因,迁入的新集体往往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拒绝为嫁入本村的妇女分配承包地。

这样一来,“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两地相互推诿而实际上被剥夺了。
为了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因结婚而迁出本集体的女性村民,只要没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就仍有权承包原集体发包的土地。如果原集体的土地被征收,当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由此可见,本案中,外嫁的两姐妹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三、维权提示



上述案例还涉及“村规民约”的效力问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规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上述案例中的“村规民约”虽然经村民一致通过,但其侵犯了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的“外嫁女”的合法财产权利,因此无效。


四、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16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30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承包权益的通知》


二、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

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各地县委、县政府要组织一次检查,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乡规民约等进行一次清理,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



 

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隶属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团队由资深房地产律师李久凯组建,其团队成员均为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律师。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面向全国提供专....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8号楼1801
  • 4000033150
  • beijingjingyi@lawyerscn.com
  • http://www.dekailawyers.com
关注我们

扫一扫关注德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