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本案的情况,我们应当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涉及大面积的耕地被征收的,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土地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本案涉及1000余亩耕地,按照1亩=0.0667公顷计算的话是6667公顷,所以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否则当地政府的征收决定是无效的。
第二,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虽然该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情况,但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工作也应当实行相同的政策。所以在2011年1月21日之后,开发商或拆迁公司参与拆迁工作是被禁止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因此,如果本案中的征地项目被国务院批准了,那么是否继续进行实施士地征收方案应当由国务院裁决。具体的强制拆迁的实施单位,也应当由国务院进行指定,开发商是无权实施强制拆迁的。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征地拆迁补偿未落实的情况下,更不能进行强制拆迁。
三、维权提示
在无法达成补偿和安置协议的情况下,由征地批准机关进行裁决,对裁决内容被征地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先拆迁后安置的行为是违法的。遇到此类问题,被征地人须及时找到政府解决,甚至可以报警,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给予拆迁补偿并安置,并可以要求其赔偿因强拆行为给村民造成的损失。
四、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45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5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