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律师强调征收合法性,到底说的是什么?

合法的征收是改善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促进旧城区改造和城市环境改善。违法的征收往往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实施的征收行为,其往往会给被征收人的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房屋征收主要参考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另外,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4-11 16:39
合法的征收是改善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促进旧城区改造和城市环境改善。违法的征收往往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实施的征收行为,其往往会给被征收人的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房屋征收主要参考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另外,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的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非营利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正式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但很多地区是开发商或一些盈利性组织来进行征收工作的,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这是违法的。
 
 
 
信息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正式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从这两条规定中看到涉及征收问题政府应当将补偿的信息进行公开,征求被拆迁人意见,但很多地方政府考虑到行政效率的问题,而往往忽视了这一重要程序,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房屋价值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正式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对房屋征收补偿的价格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如果补偿标准过低则其征收行为也必然存在违法情形。
 
 
补偿方式的选择
 
《国有土地上房屋正式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补偿方式是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然而部分地区却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的权利,这种情况同样是违法的。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正式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正式与补偿条例》对补偿协议的内容有明确规定,很多地区协议中的内容全部是空白,只是让被征收人签字,或者约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内容相差甚多,这种行为也是严重侵犯被征收人权利的行为。
 
 
 
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正式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先补偿、后搬迁是保障被征收人生活的最基本要求,如果要求先搬迁后补偿其也必定是违法的。
 
德凯律师团提示您:正如开始所说,违法征收必然对被征收人的生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当发现征收行为违法时,就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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