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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办?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办? 1、征收当事人在10日内有权申请复核; 2、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专家鉴定。 ★ 案例背景 ★ 为解决居民住房压力,打造民心工程,某县政府决定将县城南一处平房区,改建为居民保障房。该政策一出台就得到了当地
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6-28 09:46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办?
1、征收当事人在10日内有权申请复核;
2、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专家鉴定。
★ 案例背景 ★
为解决居民住房压力,打造民心工程,某县政府决定将县城南一处平房区,改建为居民保障房。该政策一出台就得到了当地群众的积极响应,平房区的住户们更是积极配合政府的征收工作。
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择,依法确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很快就完成了评估工作,向征收部门出具了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可当被征收的住户们拿到评估分户报告时,却对该报告非常不满,普遍认为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价值太低,他们无法接受。
那么,这些住户们应该怎么办呢?他们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吗?
★ 法律讲堂 ★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依法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ー条的规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当然,如果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还赋予了被征收人权利救济的方式。即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法律条文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德凯说法 ★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价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存在异议时,有权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专家鉴定。
在此基础上仍旧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此决定,被征收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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