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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凯律师成功申请基层法院全体回避集团房屋征收案
【基本案情】 2014年年初,吉林省某市人民政府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名义对该市某村实施房屋征收,涉案地块被征收人共计260余户。但由于市政府一直压低征收补偿价格,造成当地村民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政府的一再高压之下,当地数十户村民来到北京委托了德凯律师团。
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12-02 17:02
【基本案情】
2014年年初,吉林省某市人民政府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名义对该市某村实施房屋征收,涉案地块被征收人共计260余户。但由于市政府一直压低征收补偿价格,造成当地村民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政府的一再高压之下,当地数十户村民来到北京委托了德凯律师团。
经与当地村民沟通获知,尽管当地政府声称对涉案地块宅基地房屋实施征收,然而村民自始至终未看到任何书面决定。因此德凯律师团选择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从当地房屋征收部门调取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某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某某路西侧ab楼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
【律师分析】
在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过程中,中级人民法院以便于诉讼为由将案件指定该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德凯律师对中院法官滥用指定管辖权行为,向中院法官提出多次异议,均被中院立案庭庭长无情回绝。在基层法院以指定管辖为由将被告证据交换代理律师后,德凯律师团的承办律师从中发现猫腻。故在庭审调查阶段,德凯律师直接对参与庭审的行政庭庭长等三名合议庭人员全部申请回避,要求本案交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众所周知,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行政案件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德凯律师代理的本案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被告房屋征收行为涉及人数较多,该行政强制行为在当地影响重大,基层法院根本不适合审理。
此外,德凯律师获知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属于省管县人民政府,行政级别较高,对基层法院的行政干预较强。并且基层人民法院直接受市政府行政领导和财政支出束缚,无法保障公正、公平审理本案。因此,承办律师对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公正性、客观性都持怀疑态度。一般来说,房屋征收案件属于行政诉讼中的比较复杂案件,且本案中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比较繁杂,基层法院无法保障审判质量。
然而,上述理由,均没有说服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收回由自己审理。
【法院审判】
在正式开庭前,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从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中找到了突破口。根据被告某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显示,该市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直接参与了对涉案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的论证,并且完全支持和赞同该项目征收及补偿事项。而更为荒唐的是,审理本案的法官即是该市基层法院行政庭庭长。显然由该市基层法院审理市政府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完全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利害关系回避原则。
另外,经律师多方收集信息得知,当地一份官方报纸则报道了今年5 月份,该市人民政府市长到城区调研棚户区改造工作时,而该市法院院长一起陪同调研,并查看了涉案项目的基本情况。该市人民法院院长作为司法机关领导,直接对本院司法工作起领导干预作用,由该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来本审理本案,也难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在一系列的证据面前,该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与院长合计后,无奈将庭审中止,并将案件报中级人民法院批示,由中级人民法院将管辖权收回。在德凯律师承办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中级人民法院将诉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案件指定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比较常见。但很少有中级人民法院是基于案件审判效果和质量考虑,往往是想将案件的审级降低,将案件终审权限制在省内的考虑。这种做法完全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违背,也极大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德凯律师团代理的本案,即是中级人民法院滥用指定管辖权的典型。对于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制度和回避制度的熟练运用,对于委托人利益的维护往往能够起到极为关键的作用。而敢于在法院公然违法时,站在广大被征收人角度维护其利益最大化,是每一个有正义心律师的必然选择。
(撰稿人:德凯律师团刘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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