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必看!拆迁中的陷阱及注意事项需了解!

一、基本案情 某某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教育软件开发的公司,2005年11月1日,其与郑州市铝制品场签订《承包协议》,承包了郑州市铝制品厂的63.33亩场地及全部建筑,并于2006年在承包范围内增建了部分经营 某某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教育软件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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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14 17:22

一、基本案情

 

 

 

 

 

 

 

 

某某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教育软件开发的公司,2005年11月1日,其与郑州市铝制品场签订《承包协议》,承包了郑州市铝制品厂的63.33亩场地及全部建筑,并于2006年在承包范围内增建了部分经营

 

 


某某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教育软件开发的公司,2005年11月1日,其与郑州市铝制品场签订《承包协议》,承包了郑州市铝制品厂的63.33亩场地及全部建筑,并于2006年在承包范围内增建了部分经营性用房。

2012年3月21日,金水区政府开始对小铺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某某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改造范围之内),并组织成立了金水区小铺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

2014年12月6日,为推进拆迁工作,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向郑州市供电公司发送《关于停断小铺村违法建设电力供应的函》,要求郑州供电公司配合停止对小铺村开发地块违章建筑供电。随后,某某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被停止供电。

停止供电是政府逼迫企业拆迁的常用手段之一,类似的手段还有停水、查税、消防检查、吊销营业执照、查封关停企业、以拆违名义拆迁等等。政府之所以采取此类手段,因为水和电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停止供电将直接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行,对企业的生存会造成巨大的打击。那么,企业在面对遭遇拆迁应该如何应对?下面,我先简单介绍一些企业拆迁的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注意事项,以供大家参考。最后,再就遭遇此类情形如何应对进行解答。
 

二、普法讲堂

企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对一类组织体的概括称谓。在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因为企业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体,往往具有一定的规模,拥有较多资产,会雇佣人员从事生产,所以企业拆迁与个人房屋拆迁有较大的区别。一是企业拆迁涉及的财产价值一般高于个人房屋拆迁,二是企业拆迁影响波及的人员一般也多于个人房屋拆迁,三是企业拆迁对被拆迁企业造成的影响主要是生产经营乃至生存,而个人房屋拆迁主要影响的是个人的居住权益。四是企业拆迁会有对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而个人房屋拆迁则不涉及此项补偿项目(涉及到住改商补偿的除外)。

拆迁按照企业厂房等建筑及附属设施所占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不同,企业拆迁可以分为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因此,针对不同的土地性质,企业拆迁所适用法律也不同:

如果是集体土地上企业的拆迁,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是国有土地上企业的拆迁,则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企业拆迁的补偿项目主要有企业资产(如土地、房屋、设备)补偿费用、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和员工失业补助与奖励等各种费用。我国目前对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补助与奖励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多依据政策性的拆迁方案来确定。但对于企业房屋的补偿费用确定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进行评估,则评估考量的因素主要有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

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则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个地方基本都制定了相应的计算标准,如依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三、案例解读

某某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通知郑州供电公司停电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以金水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金水区政府要求郑州供电公司对其经营性用房停止供电的行为违法。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确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要求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对某某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性用房停止供电的行政行为违法。随后,郑州供电公司恢复了对某某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供电。本案中,某某教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遭遇政府停电,随后采用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手段,依法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四、德凯提示

通过以上案例可知,企业在遭遇拆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核查企业资产状况,制作资产清单。其次,收集整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等文件与资产证明,作为后续主张拆迁补偿的依据。再次,可以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再次,如果被拆迁企业为上市公司,还应对拆迁事项进行公告,向公众披露企业拆迁的相关信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尽早参与企业拆迁的维权工作。
 

五、法律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

第五条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1)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月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3)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使用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运行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4)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生产经营者凭房屋征收决定相关证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开具参保人数证明。

3、《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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