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户注意!环保拆迁不等于无补偿!

一、案例背景 位于安徽安庆的杨某在租赁村集体的荒地上自建了养殖场,手续齐全,也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验收通过。之后遇到政府拆迁,将其划入了拆迁范围,由于补偿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政府以其无环评手续为由不予补偿并要对其进行拆除。 二、律师分析 1、该案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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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24 18:26
一、案例背景

位于安徽安庆的杨某在租赁村集体的荒地上自建了养殖场,手续齐全,也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验收通过。之后遇到政府拆迁,将其划入了拆迁范围,由于补偿事宜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政府以其无环评手续为由不予补偿并要对其进行拆除。



二、律师分析

1、该案中有点类似政府惯用的“以拆违促拆迁”的手段,在补偿数额谈不拢而政府又不想给予高额补偿时,政府就会以因未取得什么相关手续属于违章,要求限期拆除且补偿很少。若限期内不自行拆除,执法人员会来帮拆。

2、环保拆迁看似大公无私、一身正气,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也常被认为是为了国家节省财政支出成本采取的一种手段。关于环保拆迁,对搞养殖企业来讲,自己的企业是否有必要办理诸如环评在内的环保手续;若有必要而自己又未办理,是否有补正的可能;即使无法补正,是否就一定导致强制拆除而得不到补偿。这些都是法律上值得研究的地方。简言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环保拆迁不等于无补偿。

此外,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以环保为旗帜而肆意拆除养殖场,实际上是违反相关法律精神的。

 


 

三、维权建议
 

1、企业厂房2003年建造,不能按违章拆除,若拆除则行政相关执法人员涉及实施强拆行为违法。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厂房并不属于违建,因此,拆除要给予合理补偿。

2、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今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4、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相关职能部门会从不同角度给企业主施加压力,进而来达到关停、禁养、拆违的目的?

结合本案来讲,由于杨某的养殖场安装了国际先进的环保设施,基本做到了零排放,并且也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验收通过。不能以没有环评手续这一纸文件而不考虑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总之,面对拆迁方各种拆迁名义,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运用事实和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在此方面,拆迁维权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帮助,不失为维权的有效途径。



四、参考法条
 

1、《城乡规划法》第64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65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国家赔偿法》第4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査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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