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历史房屋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以拆违促拆迁”,明显

原告王某一家199几年在自家位于广州市XX区XX村的宅基地上新建一处房屋,以满足一家人基本居住生活,并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房产证。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8-05 11:16

一、案情事项


原告

王某

委托代理人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广州市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委托代理人

吴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

广州市XX区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

段某,该府工作人员

        原告王某一家199几年在自家位于广州市XX区XX村的宅基地上新建一处房屋,以满足一家人基本居住生活,并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房产证。因XX区XX村旧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涉案房屋被纳入旧村改造范围内。在王某与旧改主体就涉案房屋补偿安置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XX执法局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原告自行拆除涉案房屋,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二、律师介入

        原告经之前委托本所的当事人介绍参加三人拼团差旅费活动后,德凯律师去案涉房屋实地考察并出具维权方案。
德凯律师介入后认为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故向XX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涉案处理决定。对此德凯律师团王晓先律师起草行政起诉状,按照复议维持共同告的原则将区执法局和区政府列为共同被告。

三、诉讼致胜

        一、撤销被告广州市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广州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XX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XX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四、德凯解析

        根据《广州市集体土地房产证》显示,涉案房屋为199几年建设,至今已超过二十年。虽然部分建筑未经批准使用,确属“未批先建”,但对于村民已建成使用历史房屋的处理,应当结合当时相关规定和广州市农村住宅的实际情况,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处理。

        特别指出的是,涉案房屋所在XX村已开展城市更新旧村改造,在此之前,XX执法局并未对涉案房屋涉嫌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处理,在此之后,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房屋都将被整体拆除、重新规划建设。对于此类房屋的处理,完全可以通过改造各方确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兼顾各方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建房及违法建设问题。在此情形下,XX执法局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涉案房屋证载核定建筑面积范围外为违法建设并责令王某限期自行拆除,缺乏必要性和紧迫性,也可能影响被王某获得正当的征收补偿相关权益,对其家庭基本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不具有合理性,应予以撤销。XX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亦应予以撤销。

五、德凯提示

        案涉房屋为王某一家于199几年一次性建成,期间并未存在改、扩建行为,至今已超过20年,现被纳入旧村改造范围,区执法局便以违建为由要求王某限期拆除,很显然是“以拆违促拆迁”认定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为违建明显不当,法院也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再次提醒广大被征拆户遇到类似“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一定要保持冷静,合法维权,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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