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品案例之五:养殖场等设施农用地建设,无需城乡规划部门

阮先生系山东省淄博市某村村民, 1999 年,其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自立更生、艰苦创业。在本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 10 亩地经营了一个养鸭场,开展鸭肉、鸭蛋等多种经营,养殖数量到达 6000 余只, 2010 年,阮先生的养殖场被地方划入拆迁范围,双方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3-14 16:08
    阮先生系山东省淄博市某村村民,1999年,其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自立更生、艰苦创业。在本村承包农村集体土地10亩地经营了一个养鸭场,开展鸭肉、鸭蛋等多种经营,养殖数量到达6000余只,2010年,阮先生的养殖场被地方划入拆迁范围,双方一直未能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
    2011年初,淄博市国土局、区规划局、镇政府、区政府陆续给阮先生下发了《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称阮先生所建的养殖场未经合法审批、未依法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限期其自行拆除,逾期将予以强制拆除。
    阮先生无奈之下找到了德凯律师团,接受委托后,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不立马提起法律程序,养殖场房屋很有可能面临强拆。于是德凯律师团决定迅速开展诉讼程序,本案的关键点是:农用土地养殖场是否需要城乡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过查找法条发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之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鉴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费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相关建设无需车公向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案件中应腾退额土地应按农业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部门是无权依照《城乡规划法》对被拆迁人进行处罚的。针对限期拆除通知,迅速的展开两个复议及诉讼,胜诉区政府和区规划局。最后法院认定区政府、区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予以撤销,胜诉区政府、区规划局。随后区政府等部门积极与李女士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阮先生最后终获满意补偿!
    德凯观点:实践中,许多农户租用或承包农用地建立各类养殖场,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在遇到动迁时,政府部门往往会以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以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诸多理由,制作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将地上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人为地大大降低补偿安置数额,严重侵犯了广大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对此,应注意的是: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物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即直接用地胡总额和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用途,其性质不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因此案件中应腾退额土地应按农业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部门是无权依照《城乡规划法》对被拆迁人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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