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未在法定期限答复征收情况,行政复议确认违法!

申请人系陕西省安康市XX开发区XX村人,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0-28 14:35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罗某

委托代理人

王保国,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安康X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系陕西省安康市XX开发区XX村人,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2017年,因安康XX开发区用地需要,申请人的以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项目的有关政府信息,2022年7月7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位于“安康市XX开发区XX村(原安康市XX区XX镇XX村)”的征地公告和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2022年7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了上材料。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罗某委托后,遂指派王保国、刘东二位律师协助当事人开展法律工作。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已经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遂决定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三、诉讼致胜
 
        1、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再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四、德凯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由其下级部门办理,但未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此种做法是否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主张“鉴于申请人提交的两份申请内容均涉及被申请人辖区征地拆迁事宜,故将两份申请合并办理,由被申请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安排安康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分局同意向申请人回复。”复议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未向我方履行告知义务,我方依法获取、知悉案涉政府信息的权利未得到实际保障,最终支持了我方的复议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向我方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如果您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也遇到了和本案相同的情况,别忘了联系我们,为您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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