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院判例】县级政府具有作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

董某系辽宁省凌海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承包鱼塘并进行养殖。2020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2020年4月20日,市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董某的鱼塘被划入土地征收范围。
未知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2-10 10:34
案情介绍


(2021)辽07行初69号

        董某系辽宁省凌海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承包鱼塘并进行养殖。2020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2020年4月20日,市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董某的鱼塘被划入土地征收范围。2019年末,在没有告知、没有协商、没有委托评估,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政府以填埋的方式对董某的部分鱼塘实施了征收,导致鱼塘进排水设施被掩埋、剩余的水面被污染,养殖的池鱼被呛死,用于遮荫的树木被砍伐。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涉案土地已经由省政府批准征为国有,且市政府已经于2020年发布了《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确定对土地进行补偿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本案中,被告虽在安置公告中规定以凌海市某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但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对地上物的征收均应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因此,在原告未能与街道办事处就征收涉案鱼塘一事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告市政府具有对原告所承包的被征用涉案鱼塘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应该对原告作出涉案鱼塘补偿安置决定。

德凯解析

        市政府未与董某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强行征收董某承包的鱼塘,违反《土地管理法》先补偿后征收之规定,此时董某最好的维权方式是先起诉市政府强制清表的行为违法,再申请国家赔偿。但在本案中,董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已经错过了起诉市政府强制清表一年的法定期限,庆幸的是其还能采取起诉市政府履行补偿职责的方式来维权,最终还是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大家,维权一定要及时,千万不要错过最佳维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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