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强拆致生猪死亡,法院:照样要赔偿!

周某的养殖场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周某于2003年开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方式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高速公路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涉案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3-10 14:28
案情介绍



周某的养殖场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周某于2003年开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方式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高速公路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涉案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15年2月,湛江市执法局向周某作出《责令限拆违法建筑通知书》,将周某的养殖场认定为违建。2015年4月,湛江市城管局将周某的养殖场强制拆除。

周某不服,依法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周某的养殖场系违建,被强拆的养殖场不属于周某的合法财物,周某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判决湛江市城管局强拆周某养殖场程序违法,但对于周某关于生猪赔偿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周某不服,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在强拆案件中,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负有妥善保管、处理违法建筑物中相关可移动的财物的义务,且对履行上述义务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城管局未能在诉讼中出示证据证明其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已依法履行对被拆除的猪场内的生猪作出妥善处理的义务,而周某提供的照片材料可以反映在强制拆除过程中部分生猪被砸死,以及在已拆除的猪场废墟上仍有部分生猪活动的事实。

故周某请求城管局赔偿因实施涉案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其猪场生猪损失人民币4万元,有相应的证据佐证,请求赔偿的金额基本合理,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依法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典型意义

征地拆迁期间,无证房屋并不等于违建,违建也并不意味着就没有补偿,且退一万步讲,即便拆迁户的房屋真的被最终认定为违建,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也必须依法保障拆迁户的陈述申辩、依法复议、依法起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未届满前,不得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否则即便是拆除违建,也属于违法强拆,对于违法强拆导致拆迁户的屋内财产毁损,也要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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