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以超期为由,不受理行政复议,法院判决撤销!

原告系河北省沧州市XX县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以满足基本居住生活。因“XX县XX村征收改造项目”的需要,原告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8-04 10:54
一、案情事项


原告

王某

委托代理人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县人民政府

        原告系河北省沧州市XX县XX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以满足基本居住生活。因“XX县XX村征收改造项目”的需要,原告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在原告与相关拆迁单位就房屋补偿安置未达成一致且未获取任何补偿安置利益情况下,2022年11月底,原告户的天然气设施在未进行任何通知下被强制拆除。经原告向12345沧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求助得知,天然气设施被强制拆除是被告要求天燃气公司实施,以推进整体拆迁。遂,原告依法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以原告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王某委托后,遂指派王晓先律师承办此案。

 
        王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盐政复决字【2023】XX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2、判令被告限期对原告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法院判决
 
        一、撤销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盐政复议字[2023]XX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二、责令被告XX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德凯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其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被告知“天然气公司根据被告要求,将天然气管道拆除”,但是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期限,故原告于2023年3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应视为因正当理由耽误了60日的法定申请期限。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从知道“天然气公司根据被告要求,将天然气管道拆除”之日,适用一年的申请期限,因此,原告提起行政复议未超过法定期限。

 
五、德凯提示
 
        本案的背景是原告王某因补偿标准问题,始终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被告某县政府为了尽快完成征地工作,就采取切断天然气这一强硬手段逼迫王某尽快搬离房屋。自王某知道切断天然气行为系被告某县政府要求天然气公司实施后,本想着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未曾想被告竟然以其提起行政复议超期为由,意图置王某合理诉求于不顾,增加了王某维权难度。

        实践中,跟王某有同样遭遇的拆迁户数不胜数,当我们遇到拆迁方采取断水断电断路等方式逼迁时,一定不要轻易妥协,要善于使用法律武器,勇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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