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因历史原因未办证房屋,不应以违法建筑为由不给补

XX公司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判决政府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提审改判XX区政府向XX公司履行给付拆迁补偿款的法定职责。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8-31 11:03

案情介绍



(2020)最高法行申13015号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XX中电电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湘潭市X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204号行政判决,申请再审。XX公司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判决政府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提审改判XX区政府向XX公司履行给付拆迁补偿款的法定职责。

 


德凯解析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征收中,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本案中,XX公司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国土、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更未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不能认定涉案厂房已转化为合法建筑。但是,涉案厂房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村委会同意,也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XX公司基于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赖对涉案厂房的建设使用所作的相应投入,依法应予合理补偿。湘潭市XX区XX城际铁路建设指挥部的通知未充分考虑涉案建筑物在当地特定时期和政策背景下的特殊性,对XX公司在其信赖利益范围内的相应投入、产生的损失未予综合考量和合理保护,明显不当。一审判决未予支持XX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二审判决基于上述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撤销一审判决、撤销XX区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湘潭市XX中电电工专用设备有限公司未经登记建筑等相关补偿事项的通知》,责令XX区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征收中,应当综合考量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不宜径行以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

        涉案房屋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同意,也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其基于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信赖对涉案厂房的建设使用所作的相应投入,依法应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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