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系列案例之一:哈尔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遭遇停水停电

2010年,哈尔滨市长江路打通工程前期征地拆迁项目正式启动,王女士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2010年4月,王女士接到区政府《通知》,公布了本次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王女士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未能签署补偿安置协议。2010年5月20日,区政府向王女士作出《告知书》一份,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4-16 11:23
   2010年,哈尔滨市长江路打通工程前期征地拆迁项目正式启动,王女士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2010年4月,王女士接到区政府《通知》,公布了本次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王女士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未能签署补偿安置协议。2010年5月20日,区政府向王女士作出《告知书》一份,要求其于6月1日之前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否则不得享受专项奖励,且由于施工需要,届时会停电、停水,以非法方式逼迫其搬迁。
 
王女士委托德凯律师后,以区政府为被告,就其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以给原告房屋停水停电的方式逼迫原告搬迁的行为违法。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交了区政府所作的《告知》、反映原告房产电表及电线拆除后的照片、被告相关拆迁负责人承认对原告实施停水停电行为的电话录音等证据,以证明被告滥用行政权侵犯民权的事实。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作为政府机关的被告,应采取妥当的合法方式有效的措施完成相关拆迁安置任务,并不能因目的的重要性而偏离依法行政的轨道。被告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依据法律依据证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该行为依法被确认为违法。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的请求,因原告房屋已被拆除,恢复通水、通电已经不可能实现,故不予支持。”
 
德凯观点: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待拆迁房屋停水、停电的行为可诉。公民合法用水、用电权益受法律保护,且公民就用水、用电事宜与相关电力、供水公司间存在民事合同。行政机关以行政力量对待拆迁房屋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2004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由以上可知,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以停水、停电手段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行为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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