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有“恶法”?作为被强拆受害者可以讨公道了,最高法给你支持

您是否觉得当地拆迁文件不合理?是否由于这是政府规定而没有信心维权? 就在前天,您可以拾起您的信心了!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九大经典案例,提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审查。也就是说拆迁文件不合理,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其违法! 毛爱梅、祝洪兴诉浙江省江山
未知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1-23 16:47

 您是否觉得当地拆迁文件不合理?是否由于这是“政府规定”而没有信心维权? 

 就在前天,您可以拾起您的信心了!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九大经典案例,提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审查。也就是说拆迁文件不合理,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其违法!‍

 
毛爱梅、祝洪兴诉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毛爱梅与其夫祝洪兴系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生猪养殖户。2015年5月31日,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贺村镇政府)与祝洪兴签订《生猪养殖场关停退养协议》,约定祝洪兴关停其生猪养殖场,不得在原址上再从事生猪养殖,彻底拆除占地374.3㎡的养殖设施,由镇政府给予其10元/平方米奖励。当日,贺村镇政府完成验收,并于2015年7月23日给予退养补助款3473元。

2015年8月30日,贺村镇政府发现祝洪兴夫妇存在恢复生猪养殖的行为,向其发送《责令关停退养通知书》,责令其于当日无偿关停退养,并拆除栏舍。2015年9月1日下午,贺村镇政府组织对养猪场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祝洪兴夫妇因对贺村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贺村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申请对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江政办发[2014]29号)进行附带审查。

裁判结果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祝洪兴与贺村镇政府签订的《生猪养殖场关停退养协议》中仅就拆除养殖场设施约定双方义务,并未就养猪场建筑的拆除进行约定,且随后双方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故贺村镇政府在201591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并非履行协议内容。贺村镇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告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程序,属程序违法。另,祝洪兴请求一并审查的江政办发[2014]29号规范性文件,经其当庭明确系认为该文件第三条第三款不合法。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该案表明,地方政府所谓的“通知”、“规定”不一定是完全合法的,如果您觉得当地政策不合理,那么要及时咨询律师,由律师确认其合法性。如果真的涉及违法内容,律师可以帮您直接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其违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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