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胜诉案例:镇政府未履行责令村委会村务公开职责被法院责令

案情简介 原告系陆河县河口镇昂塘村村民。2018年11月9日,原告通过EMS邮政快递的方式向第三人陆河县河口镇昂塘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关于省道S335线河口至新田段改建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款村民分配方案、征地补偿款村民分配方案会议纪要、征地补偿
未知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7-02 19:00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德凯律师团郭琴婷律师、闫晓丽律师
被告:陆河县河口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原告系陆河县河口镇昂塘××村村民。2018年11月9日,原告通过EMS邮政快递的方式向第三人陆河县河口镇昂塘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关于省道S335线河口至新田段改建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款村民分配方案、征地补偿款村民分配方案会议纪要、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及使用情况三项信息。

因第三人未作出答复,原告遂于2018年12月17日通过EMS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告邮寄《责令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申请书》,请求被告陆河县河口镇人民政府责令第三人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向原告公开涉案信息。被告收到该申请后,于2019年1月10日向第三人发出河口府函[2019]3号《关于配合调查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函》,要求第三人核实原告在该申请书中提出的相关请求是否由第三人具体实施;

2019年2月11日,被告向第三人发出河口府函[2019]13号《关于要求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函》,要求第三人依法根据实际情况向原告公开《责令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申请书》里面提出的合法请求。至本案庭审,被告未对原告作出书面回复,亦未向原告送达上述两份函件。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前述诉求。

法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故被告具有对原告所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责令第三人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告收到申请后,虽然先后向第三人作出《关于配合调查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函》和《关于要求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函》,但未限定相应公开内容、期限和方式,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原告所提多项公开请求进行了充分调查核实,进而确定哪些事项属于应予公开的范围及是否予以公开,涉案信息是否保存于第三人或被告所称的原告所属村民小组;其履行监督职责缺乏约束力和执行性,未充分、全面地履行前述法律规定中的法定职责,应予纠正。

被告提出涉案信息已公开,并认为该信息内容制定主体为村民小组,原告应向其所属村民小组查阅相关材料,并当庭对原告进行答复,属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的答辩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同时,被告先后作出的《关于配合调查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函》和《关于要求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函》,没有依程序送达原告,属程序违法。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胜诉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陆河县河口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叶某的申请继续履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陆河县河口镇人民政府负担。

(代理人:德凯律师团郭琴婷律师、闫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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