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胜诉案例:一审以超诉讼时效驳回起诉,德凯律师二审助力扭

案情事项: 上诉人 (原审原告) : 刘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德凯律师团律师 王晓先,北京德凯律师团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锡林浩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 马某,该局工作人员 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 锡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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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8-28 16:10

案情事项:

上诉人(原审原告)

刘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德凯律师团律师

王晓先,北京德凯律师团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锡林浩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

马某,该局工作人员

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

锡林浩特市城市规划局

委托代理人:

张某,该局工作人员

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

锡林浩特市巴彦查干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

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

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委托代理人:

祁某,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张某,内蒙古某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驳回刘某起诉,刘某不服裁定。遂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502行初52号行政裁定: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502行初52号行政裁定;

  • 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一、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从事大棚蔬菜种植。2016年,锡林浩特市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刘某所居住的房屋和大棚被纳入征收范围。刘某认为锡林浩特市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存在违法,且征收方给出的补偿安置条件过低,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为了加快征收进程,2017年8月23日,刘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二、律师介入 






后刘先生来到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全权委托了德凯律师团刘光明律师、王晓先律师代理自己的案子。

 

德凯律师团介入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为锡林浩特市政府强拆行为严重违法,遂在2018年11月27日对锡林浩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锡林浩特市城市规划局、锡林浩特市巴彦查干街道办事处、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行政诉讼。

 

但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刘先生已过诉讼时效,遂裁定驳回原告刘先生的起诉。

 

德凯律师团刘光明律师、王晓先律师协助刘某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

 

两位律师据理力争,一审法院认为的诉讼时效已过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撤销。经过德凯律师团刘光明律师、王晓先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德凯律师团的观点。



 三、诉讼致胜 





二审法院终站在法律的角度进行公正裁判

 

 

本院认为,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已变更为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原审使用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称不当,本院予以
纠正。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某一行政行为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时间限制。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一方面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公法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及早解决行政纠纷,使不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从而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

 

执行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2018年2月8日施行的适用解释第六十四条将该规定修订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上诉人刘某的房屋于2017年8月23日被强制拆除,行政行为发生在适用解释施行前,当时生效的执行解释规定的起诉期限较长,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法律及司法解释适用,按照执行解释有关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起诉期限至2019年8月23日止;即便按照适用解释的规定,基于当事人对法律及司法解释的预期和保护当事人诉权的需要,亦应自适用解释施行之日起重新计算1年起诉期限,即起诉期限至2019年2月8日止;刘某于2018年11月27日提起诉讼,在上述起诉期限截止日期前,未超过起诉期限,原审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不当。




 四、德凯提示 



本胜诉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以超诉讼时效驳回起诉,德凯律师团深知该裁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中对一审法院裁定中的违法点一一进行反驳,终于,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定。

 

胜诉的关键在于德凯律师团助力扭转乾坤,但是很多朋友如果在没有律师的帮助下很有可能会败诉,因为一旦被判定超过诉讼时效,维权的风险系数就会增加,个人也无法判断是否适用法律错误。

 

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将该规定修订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所以,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征收方强拆强征行为时,要记得报警、对强拆现场取证之外,一定要记住起诉期限,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不要因为信访或者过多的跟征收方协商解决而错失了行政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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