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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胜诉公告】拆除违建不按法律程序来,违法!


一、案情事项

原告:

魏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保国,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姜某

委托代理人:

朱某,该办生态和村办管理站副主任

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咸阳市自然资源局秦都分局

法定代表人:

樊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

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某,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被告:

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

赵某,该局工作人员

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行政诉讼请求:

确认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1月9日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

确认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1月9日对魏某搭建的钢架彩钢棚、平房及围墙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件背景

魏先生是安堡村村民。自2013年年初起,魏先生从同村村民王某处承租土地2.4亩,并建设钢架彩钢棚、平房、围墙等设施,用于养殖肉种羊。2018年11月9日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不具备法定职权的情况下,古渡办内设机构土地城建办公室主任周某组织人员使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将魏先生建设的养殖场强行拆掉,并毁坏了魏某的农用三轮车、打草机和其他物品,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律师介入,复议致胜

刘光明律师

王保国律师

魏先生多方面打听了解后,决定委托专业做征地拆迁案件的德凯律师团介入帮助自己维权。我们认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对魏先生的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应确认违法。于是我们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1月9日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对魏某的建筑予以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

 

德凯律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有对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在其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可以拆除等法定职权。虽然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但是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仍然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很多时候行政机关为了加快拆迁进度,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暂且不论事实认定是否清楚,仅依据程序违法我们就可以判定行政行为违法。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大家遭遇了强制拆除,切记不要自乱阵脚,应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您一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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