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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一审加重原告举证责任,被指令继续审理

一、 案情事项

上诉人

魏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被上诉人

邯郸市复兴区康庄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郭某

委托代理人

宋某、韩某,河北某律所律师
 
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令永年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审判决

撤销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8行初8号行政裁定,指令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案件背景

        1997年5月16日,魏某父亲与原邯郸县康庄乡康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约定村委会同意魏某父亲自筹资金和引进外资在康庄水库西侧建一座游乐场,占地面积一亩。2018年1月5日,乡政府向魏某父亲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两份,后来此房屋被拆除。魏某父亲主张乡政府于2018年1月18日对该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向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本案件后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此期间,魏某父亲病故,由魏某继续行使相关诉权。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是乡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其游乐园房屋的行政行为,驳回了魏某的起诉。

三、 律师介入

        经了解核实,魏某提交了原复兴区法院作出的裁定及二审法院裁定,均认定了乡政府进行拆除的事实,另魏某还提供了第三组官方报道,被拆建筑物与魏某房屋匹配。魏某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是乡政府对魏某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去法院对魏某提交的证据采信错误,加重了魏某的举证责任,应依法撤销其裁定。

        法院认为,魏某房屋被拆除的事实双方均认可,根据乡政府下达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可知,魏某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基于政府法定职权,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可以初步认定乡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魏某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判决撤销永年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

 



四、 德凯解析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有证明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合法的义务,也就是说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时,行政机关承担着证明它没有违法的举证责任。不过由于违法强拆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原告不能及时保留证据,证据因强拆行为而毁损灭失的情况,但实践中往往由于行政机关消极举证,而导致效果不佳。原告作为弱势一方,法院应考虑原告举证的难度,不得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所以当出现有强拆可能的同时,要及早保留证据,以确保最大程度的保障自身合法利益。如果您遇到了这样的麻烦,请及时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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