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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胜诉公告】村委会擅自做出分配征收补偿款的决定,可以依法撤销

案情事项
 
原告

常先生、陈先生、付先生等

委托代理人

闫晓丽,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舸,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临镇镇付家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李某 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

刘某,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先生、陈先生、付先生等9户系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临镇镇付家湾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承包耕地并办理了相关证件,后因本地启动蒙西至华中铁路煤运通道工程,原告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后村委会并未在法定的程序下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就对涉案项目的补偿分配方案进行决定,导致原告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未支付到位。常先生、陈先生、付先生等9户为了拿到合理的补偿,随即选择委托我们德凯律师团,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二、律师介入

 
        在接受委托后,德凯律师团委派了闫晓丽、关舸律师承办此案。

        两位律师详细的研究了土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决定制定的流程和内容后,认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临镇镇付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严重侵犯了常先生等9户的合法财产权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很快为当事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助力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三、诉讼致胜
 
        依法撤销被告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临镇镇付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做出的关于“蒙西至华中铁路煤运通道工程”土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被告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临镇镇付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四、德凯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取得的土地补偿款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其分配方案的确定应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确定。

        五、德凯提示

 
        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属于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行为,属于村委会行使自治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就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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