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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政府限期拆除养猪场,德凯助力撤销《限期拆除通知》

案情事项
 
原告

齐先生

委托代理人

关舸,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

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李先生 镇长

委托代理人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2

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韦先生 局长

委托代理人

果园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所长及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3

唐山市路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丁先生 大队长

被告4

唐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田先生 代市长

         原告系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边各寨三村村民,在本村承包集体土地并拥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发展农业生产需要,2003年始原告在该地块先后投入大量资金购置设备建设养猪场,并以此发展养殖来支持生计。

        2018年10月23日,三被告共同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单》(2018年第401号)。原告认为,该通知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明,更未保障原告的救济权利。原告不服,于2018年11月7日向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前述通知。

        2019年1月25日,原告收到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未经全面审查,即维持了前述通知。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三被告作出的2018年第401号《限期拆除通知单》及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唐政复决字【2018】 3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律师介入

 
        接受委托后,德凯律师团委派了关舸律师承办此案。

        关舸律师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未经全面审查即维持原通知有误,遂依法提起撤销之诉。



        三、诉讼致胜
 
        撤销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镇人民政府、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及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路北区分局作山的《限期拆除通知》(2018年第401号)及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唐政复决字【2018】3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例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镇人民政府负担。



       四、德凯解析
 
       虽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镇人民政府和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答辩中辩解涉案建筑物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等规定,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镇人民政府亦表示限拆前执法人员多次与原告沟通、告知其权利义务。但被诉通知单并未具体说明涉案建筑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规定,且二被告亦未能提供履行其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故二被告不能以庭审中的辩解替代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履行的义务。

       因不同的违法情形、不同的占地性质,其导致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职权处理机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执注程序也是不相同的,故三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执法程序,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对《限期拆除通知单》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均依法应予撤销。

       五、德凯提示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准司法救济途径, 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具有便捷、高效的优势,但不具有终局性。如果针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满,我们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作终局性的维权。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不只是发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就可以的,还需要依法依规按程序执法,而且针对任何一种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我们都可以及时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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