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案例

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胜诉公告】征收补偿决定欠缺合法基础,德凯助力成功撤销!

案情事项
 
原告

邱先生

委托代理人

陈亮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

王保国,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

被告

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鲍某 区长

委托代理人

崔某,黑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先生系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在金林区新兴办新林街拥有房屋一处,原告一直将该案涉房屋作为车库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因金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原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9月18日,原告收到了被告作出的金政发【2020】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房屋征补决定)。房屋征补决定依据评估报告认定案涉房屋的总价格是386750元,评估单价为850元/平方米。

         邱先生认为,房屋征补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拿到合理的补偿,随即选择委托我们德凯律师团,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二、律师介入

 
        在接受委托后,德凯律师团委派了陈亮、王保国律师承办此案。两位律师详细的研究了【2020】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征求公众意见,未经根据公众意见予以修改并公布的情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未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其选定程序不合法,而且房屋评估报告并没有送达给原告;严重的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两位律师很快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助力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诉讼致胜
 
         依法撤销被告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政府做出的金政发【2020】3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政府承担。



 
         四、德凯提示
 
         补偿决定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因此补偿方案本身的合法性关系到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补偿方案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如果符合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如果补偿方案本身没有经过以上程序那么其作出程序就是违法的。

         除此之外还需考虑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主要是否获得了公平合理补偿?表现如下:货币补偿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产权调换至少应该达到一比一,且房屋的位置、朝向,区位应当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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