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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拆违名义强拆房屋,应提供房屋已被认定为违建的证据

案情介绍


(2020)最高法行申139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黄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周某,县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邹某,市长

        再审申请人黄某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汉寿县政府)、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常德市政府)房屋强制拆除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3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某以汉寿县政府没有强拆的法定职权和行政主体资格,涉案房屋的购买时间为2003年而非2010年,强拆后被埋没的财物中有贵重物品及证据资料,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汉寿县政府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强制拆除黄某的涉案房屋,但未能提供涉案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证据。汉寿县政府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过程中,也未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黄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听取黄某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催告等。常德市政府复议维持汉寿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撤销常德市政府的复议决定,确认汉寿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黄某因强制拆除造成财产损失,有权申请行政赔偿。黄某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黄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黄某的再审申请。

德凯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上述案件中,拆迁部门对黄某的房屋强制拆除前没有依法进行,也没有给与黄某用于复议或者诉讼的法定期限,所以拆迁部门对黄先生的房屋进行拆除属于违法强拆。

 
        再次提示朋友们,行政强制措施是影响我们利益的行政行为,所以法律对其的要求更为严格,绝不是可以随时随地就轻易实施的。未经法定程序实施的强拆,都属于违法强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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