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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回乡落户人员申请宅基地应审查哪些条件?

案情介绍


(2019)最高法行申47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梁某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某政府

法定代表人

李某,县长

原审第三人

梁某云

        再审申请人梁某来与原审第三人梁某云因一块儿宅基地权属发生纠纷,案涉宅基地位于河南省上蔡县某村,该村最初未划分村民小组。梁某来系本村村民,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案涉宅基地上的房屋后,又自建三间房屋,种植树木,不间断管理、使用60余年,期间曾交纳荒芜费300元。梁某云原先为本村村民,1971年嫁到外村后分得宅基地,且户口转为城市户口。退休后想返乡定居,认为梁某来所占用宅基地为其祖宅,因此发生纠纷。



 

        经行政复议,案涉宅基地确权给该村第三村民组,由梁某云管理、使用,责令梁某来自行拆除地上房屋。梁某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二审判决,均败诉,随之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

        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梁某云退休回乡使用农村宅基地,应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取得。被申请人直接将案涉宅基地确定由梁某云管理、使用,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且在审理查明部分适用《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误。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驳回梁某来诉讼请求,结果不当。

德凯提示

        回乡落户人员申请宅基地是否合法,应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 是否为本村村民户籍。

        2、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是否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4、是否经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

        5、户内是否有其他宅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

       具体到本案中,梁某云退休回乡,申请宅基地也需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请县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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