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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最高法判例:息诉罢访承诺书有效吗?

案情介绍


(2018)最高法行申112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谷某,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徐某,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XX市人民政府

        一审诉讼请求:1、撤销2001年拆迁协议、2003年拆迁协议、产权调换协议、息诉罢访四份不合法材料;2、判决……重新订立征收房屋行政协议。3、基于被起诉人侵占起诉人204.4平米院落土地……,请求判决被起诉人给予起诉人国家赔偿。

        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当事人不服,遂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
 
        申请人诉讼请求均是由房屋拆迁补偿所引发的,依据在案的《XX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XX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再审申请人已于2001年、2003年和相关部门就案涉的被拆迁房屋达成了补偿协议。另外,根据XX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再审申请人就其主张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经协调,也已于2011年9月30日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该承诺书中载明再审申请人“接受XX区汇仁云居1301住房一套及救助1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解决方案并保证今后息诉罢访。同时承诺并保证今后不因涉诉的案件或相关案件再到各级法院、其他机关或有关单位、部门上访或提出其他要求”等。

 
        故XX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据此认定涉案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并无不当。对于再审申请人所提行政复议请求,由于其相关的实体权益基本已得到保障,且根据《XX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第一条关于“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之内容,再审申请人依据该规定申请裁决与其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综合以上情况,XX市人民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对其实体权益并未产生直接影响。XX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结果,亦无不当。 

        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

德凯提示

        如果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意,不建议签订协议或拿取补偿款,否则维权难度极大。而且,不少人习惯坚持信访,不惜省吃俭用也要来北京,经历多少心酸只有自己知道,问题还得不到解决。有些地方会要求当事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可能大部分人会觉得不影响实体权利的行使,但就最高院的裁判观点来看,这种承诺书是可以作为认定纠纷得以解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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