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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权利保护有期限,别躺在权利上睡觉!

案情介绍
    
(2020)最高法行申1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蔡某等34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诉讼代表人1

蔡某

诉讼代表人2

贾某

诉讼代表人3

贾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于1996年12月10日作出征地批复意见,申请人于2018年2月向被申请人浙江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被诉征地批文没有依法公告,没有在被征地村民小组进行公告,复议机关及一、二审法院均以超过权利最长保护期限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

        虽然《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未直接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最长期限,但若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加以限制,当事人在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或确认行为效力时,可能转而请求行政机关进入复议程序,进而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提起诉讼,通过申请复议达到规避起诉期限的目的。因此,基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间的衔接关系和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需要,有必要参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复议最长申请期限进行必要的限制。

 
        据此,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行政机关应决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等34人就被申请人浙江省政府于1996年12月10日作出的征地批复意见,于2018年2月向被申请人浙江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最长期限。该期限作为最长保护期限,直接影响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公告等主张属于进入实体审查后所需要审查的内容,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因此,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

德凯提示

        行使权利需尽早,切勿躺在权利上睡觉。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立法目的,是为了促使行政复议当事人尽快申请行政复议,借以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获得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使公平正义及时获得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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