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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举证期限届满后,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获取的证据是否认

案情介绍


(2019)最高法行申8365号

        再审申请人因诉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靖边县政府)林权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行终2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被申请人靖边县政府颁发04208号林权证而引发。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提交了《靖边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大桥畔J49G058018),用以证明04208号林权证证载林地和该图标注的杨二村与大桥畔村争议地存在交叉,即04208号林权证证载林地存在权属争议。



 

        依照《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无权属争议”系林权登记机关依申请进行林权登记的基本前提条件。若该图构成新证据且能够证明04208号林权证证载林地存在权属争议,则意味着能够推翻一、二审判决,从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和审判监督程序中依法提供的新证据作了规定。通常认为,该条第三项规定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系指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无法取得或者还没有出现的证据,即基于不可归责于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

法院判决

         从本院组织的询问情况看,《靖边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大桥畔J49G058018)系由再审申请人从靖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取。对于该图,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再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取得或者应当能够取得而未取得。在本院组织的询问中,再审被申请人及冀XX等人对该图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该图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新证据。对于该图标注的“119杨二村与大桥畔争议地”范围和04208号林权证证载林地范围的关系,本院在询问中听取了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及冀XX等人的意见。在本院询问后,再审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4号小班范围和范围重合部分示意图》(地形图图幅号:J49G057018)。该示意图图例说明,04208号林权证证载林地和该图标注的杨二村与大桥畔村争议地重合16.3050公顷(244.58亩)。因此,再审申请人以《靖边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大桥畔J49G058018)为据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德凯提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在面临征地拆迁时,被征收人要想了解自己家是不是在拆迁范围内,拆迁方是因为什么原因才实施的征收,其目的是什么,补偿标准又是什么,征收项目是否获得了审批手续等信息,就必须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相关材料。可以说,政府信息公开是对被征收人知情权最基本的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当事人在维权初期没有聘请律师而是选择亲力亲为,从而在诉前并没有取得关键的政府信息固定证据。往往是诉中甚至是判决后才开始对关键信息申请公开。

        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的证据是否还能举证呢?

        通过此案例可知,对于此种问题的处理最高院给出的意见是,“并无证据显示再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取得或者应当能够取得而未取得”。结论为认可超过举证期限后通过信息公开取得的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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