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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典型案例四】棚户区改造强拆房屋,赔偿损失4066795元及利息

导语
 
         团队创始人李久凯律师这样阐释:“作为长期为被征地拆迁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律师,不得不说这是一场由于征地拆迁双方在没有有效沟通,矛盾没有有效渠道疏解导致的悲剧,将悲剧扼杀,让百姓欣喜,让征地拆迁法制化、合理化,就是我们创办的初衷”。德凯律师团队就是凭借这样的初衷,这样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性为多为受害者争取到了合理补偿。让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我们一直在推动法治前进。下面是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所选出的2021年度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具有代表性的十大典型案例,能给广大被征拆户带来哪些启示呢?

典型案例(四)
 
01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曲靖市麒麟区东门街东城巷居民,在本地拥有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2015年7月28日因麒麟区东门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陈某某房屋被征收。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南宁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南宁街道办)作为案涉项目征收部门,在双方就房屋补偿安置未达成一致且未依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6日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某经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案涉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确认南宁街道办针对房屋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在南宁街道办收到行政赔偿申请后法定处理期限内未作任何答复的情况下,陈某某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02裁判结果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南宁街道办对房屋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在未对房屋依法进行评估和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情况下进行的,不具有合法性。故,为充分保障陈某某合法补偿安置利益,在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下,对于房屋本身损失的赔偿应按照诉讼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予以鉴定赔偿。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补偿内容和“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补偿”之原则,对属于补偿内容的过渡安置费、搬家费损失应按照补偿安置方案标准计算赔偿。最后,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及时赔偿”原则和鉴定义务主体的法律规定,对迟延补偿所产生的利息和预付的鉴定费,应由南宁街道办依法计算承担。综上,判决如下:一、由南宁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赔偿强制拆除陈某某房屋造成的房屋、装修及无证建筑物损失4066795元及该款自2019年7月6日起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南宁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7726.5元/月标准支付陈某某自2019年7月6日起至第一项赔偿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过渡安置补偿费损失及搬家费损失4585.5元及评估费50000元。三、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行政赔偿请求。

 
03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未依法进行评估补偿情况下违法强拆房屋赔偿时,应按照房屋强拆或诉讼时的类似房屋市场价予以赔偿,切记保留房屋强拆前现状的原始资料,否则不具备鉴定条件,损失仍然无法确定;对属于法定赔偿内容的过渡费、搬家费、利息、鉴定费等损失,违法强拆主体也应依法予以赔偿,这是“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补偿”之“全面”赔偿和“及时”赔偿原则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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