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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胜诉公告】行政复议助推撤销,限拆通知不能随便发!

案情事项
 
申请人

白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东,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柘城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白某为河南省柘城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 2019 年因“柘城县xxx(九如府)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需要, 白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1 年 12月 3 日,XX街道向白某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单,责令白某拆除案涉房屋。白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开展法律工作。

二、律师介入

 
        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白某委托后,遂指派杨婷婷、刘东律师协助白某进行法律工作。二位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案涉限期拆除通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前置程序缺失,遂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单。

三、诉讼致胜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单》。




 

四、德凯解析
 
        《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法律性质是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想成为合法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处罚主体合格,有处罚权,处罚对象正确,处罚对象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程序要求等等。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收到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一般认为被拆迁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这是被拆迁人常用的一种拆迁方式:以拆除违章建筑代替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村规划区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予以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行拆除的,由行政机关公告,当事人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予以撤销”。本案中,证明案涉房屋查封行为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在于街道办,然而街道办在收到白某的复议申请书副本后未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由街道办承担相关风险。

 
五、德凯提示
 
        大家在接到上述违法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或“限期拆除责令通知书”时,必须冷静客观地面对更为严峻的行政强制拆除现实。在整个行政关系中,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诉讼程序应当果断提起,不能再等、再拖。否则,很可能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行政机关决定按照诉讼时效拆除房屋。

        遇事不要慌~如果在处理相关事宜时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及时向律师咨询,以便从更专业的角度判断文书的合法性,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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