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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最高法判例:拆迁过程中强制拆除危房,合法么?

案情介绍


(2020)最高法行申2664号

        徐某在衢州有一套合法产权的房屋,2016年在当地安全大排查工作中,房屋被鉴定为C级。2017年,柯城区政府作出《关于XXX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徐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8年1月,徐某房屋被再次评估,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柯城住建局遂对徐某作出《督促解危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限期自行腾空解危。同月25日,作出《解危催告书》对自行腾空解危予以催告,同月27日,作出《关于要求对XX社区部分危房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报告》,报请区政府对徐某涉案危房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强制解危拆除。同日,区政府作出《解危拆除决定书》。同月30日,区政府派员对徐某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解危拆除。2018年5月,区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按照《XX片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补偿安置。徐某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一二审均败诉,申请再审。



 

二、法院判决

        申请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以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名义提出,对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可以委托鉴定上述规定并未予以明确。危险房屋整体拆除通常适用于危险性评级为D级的房屋,而不包括危险性评级为C级的房屋,即危险性评级为C级的房屋严格上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确定的应当予以立即拆除的情形。因此,从规定上讲,行政机关如果仅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C级危险评级,就决定要求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确有不当。

 
        但从执法实际看,涉案小区系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所建,房屋不同程度存在裂缝、腐蚀和地基下沉现象,经鉴定机构鉴定,共有危房达两千余户,其中C级危房27幢985户,D级危房30幢1069户,整个小区因此被纳入旧城改建。在多达一千余户的D级危房需要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小区整体性安全的角度考虑,在征询相关专业意见的基础上要求对危险评级为C级的房屋予以拆除,从源头上消除危房安全隐患,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最终,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三、德凯提示

        征收过程中,拆违促拆迁,拆危促拆迁,都是常用套路。结合本案来看,当事人介入法律工作的时机过晚,首先,被认定为危房后无实际行动,被接连催告、督促履行、强制执行,甚至下发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方的行动快狠准,虽然不合理,但程序上都施压到位了,而当事人即便心存不满,也挣扎得太晚,错过很多先机。征拆如同博弈,前局被逼到角落上毫无退路了才想杀出一条血路,可想而知是困难的,老百姓终极目的还是补偿,前期博弈过程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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