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诉讼过程中,有没有碰到“缺乏证据”被法院驳回的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有四个基本条件,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我们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遇见法院以“缺乏事实根据”为由在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在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所谓的“事实根据”,是指能使诉讼标的特定化,即至少能够证明所争议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造成法院如此裁判的主要原因有两种,一是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焦点的相关事实客观真实存在,二是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行为是被告实施。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