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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胜诉公告】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撤销!

一、案情事项

原告
 

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
 

王保国,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王晓先,北京京益律事务所承办律师
 

被告
 

岚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王某某,县长
 

出庭负责人
 

白某某,副县长

 

        原告是X县XX村村民,在本村建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进行生产生活。因X县XX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需要,原告宅基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被划入征收范围。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原告获知,案涉项目还处于土地预征收阶段,并未依法办理土地报批手续且形成法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征收单位向原告提供的补偿安置标准与范围明显低于实际水平,无法保障原告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原告与征收单位就案涉宅基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在此情况下,镇政府向原告作出《通知》,认定原告住所属于违占,要求限期腾空房屋及圈舍。原告不服,依法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原告所提供所提行政复议超期为由不予受理。

二、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认为涉案复议决定在镇政府作出的《通知》未告知其复议期限的情况下,使用60日一般行政复议期限,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复议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


三、诉讼致胜

 

         撤销X县人民政府做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责令X县人民政府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德凯解析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期限的,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德凯提示
 

       复议或诉讼都要受到法定期限的限制,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同时降低查明处理纠纷的司法成本。超过权利的行使期限,法律就不再予以保护。
 

       但是,时效并不是完全统一的标准,不同案件,不同情形,时效都不尽相同。为了避免超过时效导致权利无法实现,可以及时咨询律师了解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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