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类案件:张三在本村拥有一片承包地,可能是出于征地的原因,或者是张三要进城务工、落户,甚至可能是张三和村里领导的关系相处的不好,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几个领导就会做出一个收回承包地的决议,以极低的补偿,甚至是毫无补偿为条件,强行要求收回承包地。要注意,无论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相应的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规定,都明确规定“发包方应当维护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等等。因此,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启动诉讼撤销这份决议,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