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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能否针对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案情介绍


(2020)赣行终121号

         2013年10月16日,张某向有关部门提交《XX开发区农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之后便在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2019年8月6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某区分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通知其限期拆除。张某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区政府便于2019年8月10日作出《责令限期违法建筑拆除决定书》,责令张某限期拆除案涉建筑。



 

法院判决

        案涉房屋处于城市、镇规划区内,对张某未按照建房审批许可的规定而超面积建设的案涉房屋,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况下,依法应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非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虽然区政府在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履行了相关调查程序并告知了张某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且认定案涉房屋存在未按照建房审批许可的规定而超面积建设的事实清楚,但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案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且超越法定职权。

德凯提示

        县级政府能否针对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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