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案例

让补偿变得合法而简单

农民开荒地,可以获得哪些征地补偿

案情介绍


        很多地方因为每家一亩三分地,小规模种植根本产生不了多大收益,因此也无法满足一家的生活支出。很多农民朋友会选择外出打些零工以补贴家用。还有一些农民朋友,会去开垦些荒地大规模种植农作物以获得更高的种植收益。那么,在农民的开荒地遇到征收,农民朋友是否还可以拿到和自家承包地一样的补偿呢?我们一起来看下相关的法院判例。

       陈某某等与安溪县XX村第十五村民小组等征用土地补偿款纠纷上诉案。陈某某与XX村第十五村民小组于1987年12月1日期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集体荒地9亩种植果树,期限25年,承包期满后,乙方应将所有果树移交甲方管理收益。陈某某对荒地进行了开垦改造成果园,并种植柑橘。2005年12月,安溪县城区工业园吾都片区因建设需要,征用XX村集体土地,包括陈某某开垦的果园在内。因该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未给予陈某某,遂陈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可以在与承包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承包合同,将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承包给当事人以开垦果园,该合同合法有效。但该种承包经营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其他方式的承包”,而非“家庭承包”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质。家庭承包形式的承包方才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因此,在当事人承包该荒山荒地后,土地补偿款仍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当事人的损失可以通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形式得到填补;此外,当事人通过经营改造,使得原有土地增值的,可以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改良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德凯提示

        村民小组可以通过公开协商的形式与承包方在双方合意的情况下签订承包合同,此处的承包权是基于双方公开协商,而非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不存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形。从承包的对象及其功能上看,本案的承包对象是荒地,和家庭承包性质的责任田不同,不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功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家庭承包形式的承包方享有土地补偿的权利,对于其他形式的承包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其它方式的承包并不当然的享有获得相应承包地补偿的权利。在遇到承包地被征收时,村民们一定要区分清楚家庭联产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不然有可能白白起诉还要交一笔诉讼费,劳民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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